@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得赔双倍!
《员工入职档案表》仅记载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未记载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书面劳动合同应具备的要素的,应认定《员工入职档案表》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不应就此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员工入职档案表》能否认定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罗某云于2021年9月初入职某公司的分公司工作,主要从事业务销售、外勤工作,后罗某云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8月中旬从该公司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罗某云离职后,以分公司未及时支付其2022年8月份工资、车油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罗某云不服,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请求。
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分公司庭审中自认因负责人工作太忙而忘记与罗某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双方庭审中确认《员工入职档案表》中“入职审批表”“总经理意见”的手写内容、分公司负责人签名及盖公司印章部分均是分公司负责人在罗某云离职时自行添加的。最后,《员工入职档案表》仅记载罗某云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经历、家庭成员等),未记载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素,故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据此,应认定罗某云入职后至离职期间,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依法判决分公司应向罗某云支付自用工第二个月起至罗某云离职时的二倍工资差额。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在用工时会以种种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以为此种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企业对员工应负的法定责任,殊不知一旦产生纠纷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本案处理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入职时要了解相关劳动法律知识,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辨别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书面材料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但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劳动者入职后仅让劳动者填写《员工入职档案表》《入职申请表》《入职登记表》等,并未签署正规的书面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上述文件只是劳动者入职时履行入职手续所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记录,不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除非该等文件中包含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法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具备的要素,根据文件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那么可以认定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利玥漾